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其执行时间应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
(免责声明:此域名下的内容以及本文内容均为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邮箱:27652307#qq.com (把#改成@),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分享到:

这个方法,帮你轻松戒掉手机瘾
每一次拿起手机,本来只是想查个快递,或者看个天气,但总是会莫名其妙的就会去看别的东西,不知不觉就玩了半个小时的时间,白白浪费的时间,事情快递又没有查成。怎么样才能停止被手机瓜分我们的时间精力,戒掉「手机瘾」呢?在纽约时报早些时间发布的文章中曾提到,手机中的…...
[详情]
光庭科技苏晓聪:自动驾驶中,产品才是我们的核心
文 | 彭赛琼来自新智驾(AI-Drive)的报道在自动驾驶刚进入人们视野的时候,没有人知道,国内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一切都是未知数,头部企业的经验和数据,外界无从而知。这种状况树立起了一道门槛,有的公司保持观望,有的公司则急流勇进。光庭科技就属于急流勇进的…...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