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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2013-10-28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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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

  长春市城区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不含双阳区)。

  二、缴费标准

  每人每学年度45元,由财政补助10元,个人每学年度缴纳35元。

  三、缴费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由市、区教育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收费后交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每年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

  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10%,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余额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中小学校学生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住院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五、医疗服务管理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学生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首诊持临时居民医保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和省肿瘤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审核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发生意外伤害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学校证明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志、费用名细单及有效票据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六、费用结算

  参保学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的办法。参保学生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暂垫付,次月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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