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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关于提升就业质量和鼓励创业的办法
2013-10-25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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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就业是头等民生大事,党的十八大提出“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发布了《成都高新区关于提升就业质量和鼓励创业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等法律、规章为依据,收集和研究各地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对现行政策的深入分析,在大量走访调研、多次征求街道、部门意见、不断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主要措施

  通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扩大和稳定用工,引导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从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三、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用人单位用工奖励。区内外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成都高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用工奖励。奖励标准为:吸纳对象为残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吸纳对象为其余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享受。上述吸纳对象不包括正在成都高新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二是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奖励。区内外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成都高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达到50人以上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享受奖励。奖励标准为: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奖励2万元,100人(含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奖励3万元,200人(含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奖励4万元,依此类推,每增加100人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象不包括成都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实体和就业援助基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对培训学员给予生活补助。成都高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符合条件的申领培训券后参加就业培训,除按规定享受成都市现有的培训、鉴定补贴政策外,还可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补助。

  四是实施特种作业培训奖励。成都高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自费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取得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可享受一次性特种作业培训奖励1000元。

  五是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限额,扩大利息补贴范围。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的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商业贷款模式自行取得创业贷款的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经户籍所在街道审核推荐,同样可享受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的全额利息补贴,贴息利率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执行。

  六是实施稳定创业奖励。成都高新区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以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业成功且稳定经营满1年的,可享受一次性稳定创业奖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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