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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司法鉴定
2013-10-22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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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患者同一伤情,不同的鉴定机构经过四次伤残鉴定,结论竟然大不相同。其中,鉴定结论最重的是3级,最轻的是7级。鉴定结论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受害人刘强的遭遇暴露了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何避免司法鉴定结论“打架”,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处于较高水平,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社会问题。

  本报记者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乔华

  同一伤情的四次不同鉴定

  4年前,鲁南某地刘强开车等红灯时,突然后面车里跳出几个彪形大汉,拿着砍刀对车内刘强的身上、头上就是一通乱砍,导致刘强鼻子缺损、一眼球摘除、一眼创伤性青光眼。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刘强的伤残程度为3级。事后刘强才知道,原来是和自己有过节的张亮所为。张亮等人潜逃近一年,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起诉到当地中院后,张亮对公安机关法医为刘强所做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对刘强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中院遂委托北京一家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刘强的伤残程度是4级。法院依据这一鉴定结论,一审判处张亮有期徒刑15年。

  张亮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要求对刘强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省法院遂委托湖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与前两次大相径庭:7级。省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刘强认为第三次鉴定结果有偏差,提出对自己的伤情进行第四次鉴定。中级法院委托四川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这次的鉴定结论有点模棱两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还未实施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刘强的伤残程度为7级;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刘强的伤残程度为5级。

  至此,刘强的同一伤情,做了四次司法鉴定,结果却大不相同。刘强的代理律师段志刚介绍说,鉴定结论决定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包括对张亮的量刑以及刘强所能得到的民事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伤残程度为6级以上的,属严重残疾,应对张亮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残程度是7级以下,则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伤残程度的不同,也必然导致民事赔偿数额差距很大,伤残程度每增加一级,按照目前的标准赔偿额要增加4万多元。因此说,这一案件中,伤残程度对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

  最终,法院根据案情和综合几次伤残鉴定的结论,最后判决张亮有期徒刑15年。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这一判决结果已经生效。本案中,由于历经了四次伤残程度司法鉴定,导致案件拖了4年多才得以结案。

  标准缺失导致鉴定随意

  济南历下区法院民五庭法官宁爽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遇到了关于司法鉴定的蹊跷事。在一个民事案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书证需要鉴定是否是当事人的笔迹。可是在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论截然相反:一次鉴定的结论是当事人笔迹,一次鉴定的结论则不是当事人笔迹。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没有层级之分,两次鉴定效力一样,那法院到底该采信哪次鉴定的结论呢?

  宁爽说,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不同的状态下,字迹会有所不同。但对同样的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不是相近而是截然相反,就有点奇怪了。具体原因可能是技术水平不同等等。但是这样截然相反的结论,必然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甚至产生司法鉴定“没有真事”的印象。

  济南律师李敬涛代理了一个案件,当事人被别人一拳打在鼻骨上,鼻骨的骨翼末端线性骨折。李敬涛仔细查阅了相关规定后发现,如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则构成轻伤,案件就是刑事案件了。这一规定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定伤残等级的标准比较低。但如果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则可能构不成轻伤,这一规定针对当事人过失致人损害,认定伤残等级的标准比较高。李敬涛认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统一的鉴定标准,并且目前所适用的标准使用时还经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从而导致了鉴定结论往往会“打架”。

  “除了立法方面的问题,还有鉴定机构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来进行鉴定的问题。”李敬涛介绍说,伤残恢复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鉴定人员对同一伤情进行鉴定,有一定的差异是正常的。比如现在鉴定结论为6级伤残,一个月后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这种差异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但如果结论差距过大,那显然就有可能有人为的因素,鉴定人员可能没有认真操作,也可能职业操守方面出现了问题。

  段志刚律师认为,由于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员利用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项事务进行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手段和依据的鉴定标准差异不会过大,但如果鉴定结论差距过大或者截然相反,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目前,由于鉴定的专业性很强,没有明确的标准来验证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也是导致不少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时随意性较大的原因。

  监督和纠错机制缺乏

  “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司法鉴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基础性工作。在很多专门的事项中,法院都要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可以说,司法鉴定结论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法院的处理结果。”济南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介绍说,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大。由于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是一样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同一事项几次司法鉴定的结论出入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现象,司法鉴定不但不能帮助解决问题,相反还激化矛盾,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解决更加困难。

  济南律师张静代理过不少医疗纠纷的案子,也遇到过不少同一伤情鉴定结论迥异的现象。有一次,对于患者死亡的原因,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竟然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常识。“由于缺乏监督和纠错机制,司法鉴定好像仅仅是凭良心做事。有的是责任心太差,有的技术水平有待提升,有的甚至人为地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更奇怪的是,由于缺乏监督制约的详细规定,鉴定人即使鉴定错了,也不用退回鉴定费,甚至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张静说,目前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仅仅是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这很难保证鉴定人员谨慎履职。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费用接受法院的委托,利用技术手段对专项事务进行鉴定,这一关系应该是一种委托关系。如果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或者有重大瑕疵,显然是鉴定机构没有完成好委托的任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静认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有缺陷,应该有问责的渠道,目前急需探索建立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责任的机制。

  同一伤情四次鉴定结论迥异,这样的司法鉴定结论会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即使案件审结了,也难以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段志刚律师认为,如何建立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处于较高水平,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比如,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很离谱或者明显有失公正的,司法机关应将向其主管部门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其作出处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徇私舞弊的,及时依法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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