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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格查处6类严重违规检验问题
2014-08-08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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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金地】摘自青岛公安网: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出台了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新措施。5月19日,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做客新华网,谈机动车检验改革新政。

  【主持人】公安和质检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检验问题都有很多的处罚条例,在这份《意见》里也有具体的体现,我们在处罚和责任追究上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李江平】这次两部局的意见,明确了检验机构具体的违法违规的情形。以往可能说这个行为检测机构是违反规定的,但是哪种情况是违反了什么样的规定?这次《意见》就更具体化、更清楚地进行了阐述。比如规定了六类严重违规检验问题,由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予以处罚。包括为没有上线的车辆就违规出具了上线合格的报告的,再比如说用其他车辆代替这个车辆检验的,明知这个车上线肯定是不合格的,那我找一个相同类型的车顶替它上线检测。再比如说检测这个数据,明明显示是不合格,或者反过来说是显示合格,却人为在后台调整相关的数据,把这个变成相反的一种结果。再比如说我们要求检测多少个项目,却减少了某些项目,比如知道灯光不合格,直接这个项目就不检了,也包括没有进行地沟检测等等。再比如说,明知是盗抢车、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仍然进行检测的。我刚才提到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上述的六种违法违纪可以依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撤销检测机构的资格。

  质检部门规定了三种违反规定的情况可以予以处罚。比如说未取得资格就开始检测的,再比如说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的,再比如超出检验资格规定期限的。对于上述这些违法违纪的问题,检测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果接受贿赂、以权谋私的,由质检部门予以撤销相应的检验资格,对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这是我们对于相关的检测机构哪些违法违纪按照什么规定予以处罚,这次《意见》都做了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本文由游金地记者摘自青岛公安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qd.youjind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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