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至,年终奖的发放牵动着每个单位员工的心,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能拿到年终奖自然是皆大欢喜,可以高高兴兴过个好年。可有些劳动者却因为提前辞职或者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
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金上可以随意行事,愿意不发给谁就不发给谁。只要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辞职仍可拿年终奖
案例: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
法院查明,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解析: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案例:2011年10月,因为临近产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小姐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小姐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11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小姐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小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小姐5000元年终奖金。
解析:劳动者在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虽然年终奖的计算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效益差也不能拒发年终奖
案例:2009年,刘小姐与一家书店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年终奖金数额。然而,正当年终奖快发的时候,书店因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着了大火,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年终一算账,书店几乎没有任何盈利。为此,书店老板就开始做员工的工作,想取消当年的年终奖。
一想到自己高达2万元的年终奖就要打水漂,刘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店向刘小姐支付奖金。
收到仲裁结果后,书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书店与刘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金数额,既然有约定,书店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发给刘小姐年终奖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书店向刘小姐支付年终奖金2万元。
解析: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工资的细节达成一致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奖金做详细的书面约定,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件。一旦将年终奖金写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可以随意改变向员工做出的承诺;只要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在付出劳动后,员工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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