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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5-09-1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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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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