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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息疫苗事件对公众产生的恐惧心理?
2016-03-2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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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天,疫苗事件一直都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事件,即使事件已经查到了主使人,公众依旧没有从这件事情当中缓解过来。公众因为疫苗事件而对疫苗、对医院产生了怀疑、恐惧心理。国家该如何平息公众的恐慌呢?


制度的十年

  何谓一类疫苗、二类疫苗,早在铺天盖地的报道与分析中完整呈现。这次出事的,都是二类疫苗,也就是自费、自愿的疫苗。

  关于这类疫苗如何监管,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疫苗流通和接种预防管理条例》,为如今的局面留下了可乘之机。条例中说,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条文看起来复杂,实际就是对二类疫苗流通环节的放开。与过去由防疫部门统购统销相比,这无疑让许多有心者看到了商机。至于这商机是否合理合法,则不在一个条例的管控范围内。

  事实上,过去10年,二类疫苗的流通与监管,让许多医药界人士十分担忧,其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让人对这个制度难言乐观。

  这还没完。

责任的划分

  对于普通人来说,蘸着酒、吃着茴香豆讨论“疫苗之殇”的“殇”字用的对不对,显然是吃饱了撑的。他们最为关心的是,我家孩子是不是打过这200多万支疫苗中的一支,这事是如何发生的,还会发生吗?

  一言以蔽之,监管中的漏洞,才是核心问题。别的问题并非不存在,而是不致命。

  在李克强总理的批示中,点了三个部门的名,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漏洞,正是从这里来。这三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分配,是疫苗事件带给我们很深的启示。

  同样是上面那个条例,规定了它们各自的责任。简单说,食药监系统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系统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正如北大教授饶毅所说,食药监局人手少、权力小、责任大,何况疫苗问题不只是一个部门,还涉及公安和卫计委。

  尽管有着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责任划分是明确的,监管领域也是确定的。即便是在公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线索也还得食药监系统去移交。

  漏洞的存在可以想见,让人意外的是漏洞之大。庞某,一个在2009年就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竟然还能重操旧业。公安部门、她所在的社区管理部门,哪里去了?

  一开始以为这只是疫苗监管方面的漏洞,却发现这是个全方位的漏洞。洞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

恐惧的缓解

  过去许多年里,中国的公众与专业人士间发生过不少冲突。核电站、转基因、化工厂、水库……科普依然任重而道远,孰料公众总是能打专业人士的脸。此处绝无反智之意,而是现实并不如设想的那样美好,所以公众的过度反应总有些道理。

  这才是最让人唏嘘之处。恐惧源自现实的不断打折扣,以及一而再再而三的监管不力。

  “经专业医学知识普及,你还会对非法疫苗事件感到焦虑吗?”搜狐做的这个在线调查,其结果是在2.9万回复中,接近2.8万选择了“会”。原因如此简单,公众的焦虑并非来自专业医学知识的匮乏,而是事件真相的缺席。

  甚至,世界卫生组织站出来说这些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安全风险非常低,都没起到太大作用。

  我想起前不久知乎上一个提问,“按一下按钮你会获得50万同时有一个陌生人会死去,你会按吗?”排名第一的答案说,“某度已经在做了”。如今这个段子一样的回答仍可套用,实属悲凉。疫苗是死不了人,可是那些狂犬病、乙肝携带者,所依靠的救命疫苗,竟是一管不痛不痒的水,这延误的病情甚至失去的生命,谁来承担?

  殷鉴不远。以前《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组疫苗引发风波,但至今仍被人提起。回望当时的报道,人们愤怒的指责,历史总在重复。

信任的条件

  到底是什么造就了这样的恐惧,又该如何平息这样的恐惧?

  我们也不知道答案。只知道,如果再有人把责任归咎于舆论管控不力,只会吞下更多苦果。

  一个正常的疫苗事件处置——假如这玩意真的存在的话——应该是这样的,主管部门出来说经过一年的调查,我们已经掌握了一些这样的信息。而不是一脸懵懂的告诉公众,我们也在等待各地摸清情况上报。

  几乎所有的危机公关原则,都被有些部门漠视了。这才是为何昨天与今天,疫苗事件成为企业公众号、自媒体和一些谣言狂欢的温床。甚至,一个像老童生一样教读者“殇”字用得对不对的帖子都能成为舆论热点,就是不见真正权威的回复。这感觉像极了在戏园子看戏,主角迟迟不出来,台下几个按捺不住的观众扭作一团演给你看。

  国家应该开始重视起这类的事件,要对公众有一个合理的官方说法,不要再像前几年一样不痛不痒便解决了关乎到几千、几万甚至几千万的百姓的性命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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