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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内部处罚替代行政处罚
2015-05-22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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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近日对2004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进行了全面地大幅度地修订,处罚办法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由此形成的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银监会在机构改革之后又一重大举措,也是银监会在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后监管执法领域中又一次自我革命。

  各环节相互分离互相监督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处罚办法中,调整了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了“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机制,各环节相互分离,各自职责明确,便于互相监督。

  处罚办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监督检查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审理报告,提出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的各委员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获得行政处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严格立案程序强化证据意识

  处罚办法在立案、调查、审议的每一个环节均有明确的规定,且有时间上的限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天完成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据介绍,严格立案程序,明确立案标准和立案责任,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这是处罚办法的显著特点。这些规定不仅可以防止处罚立案随意性,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而且避免调查程序的证据瑕疵,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法律风险。

  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查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双处”。

  据介绍,加大处罚力度,强调行政处罚的“双处”原则,是处罚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以往曾出现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处罚、重机构而轻个人的情形。但是,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是一种团体内部责任,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责任,两者不能混淆。

  值得说明的是,处罚办法在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首次明确,将“禁止一定时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为一种处罚措施。依处罚办法,“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新欣称,对从业人员进行禁入处罚,并不是处罚办法在法律之外单设的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而延伸出来的,只是在处罚办法中首次加以明确。这项处罚措施是很严格的,其在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同于违法违规责任人终身或一段时间不得从事一项赖以谋生的事业。

  严格防范滥用裁量权

  处罚办法在立案程序取证时效以及案件的公开上,作出明确规定,可有效防范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选择性执法。处罚办法进行的全面规制,可以用“六个不能替代”概括:不能以监管纠正措施替代行政处罚;不能以机构处罚替代个人处罚;不能以机构内部处罚替代行政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不能以内部通报替代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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