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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与还款方式
2013-11-02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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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贷款额度。

  (一)属于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其中提供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每个项目贷款额度可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属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和房产抵押的,按照就业人数每人给予3万元至5万元的贷款支持,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提供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和房产抵押的,按每招用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给予2万元至3万元的贷款支持,但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提供公务员个人信用担保的,每招用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上述贷款每个公务员只能对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个人信用担保;提供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

  第八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到期确需延长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二个月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展期申请书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同意展期的,经办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九条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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