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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权利和义务
2013-11-02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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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亨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口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第十九条流动人员享有权利: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

  (二)就业证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

  (三)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非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程和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v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违纪、违章的流动人员可依照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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