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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产新政19条’”操作细则
2013-11-01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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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规定:凡在市区购买合法房屋(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产证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细则:对绍兴市公安局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户籍政策的意见》(绍政发[2002]79号)的通知中明确的“购买商品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或购房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落户前置要求作了放宽,即:只要在市区购买合法房屋(含存量房),不再要求人均居住面积和购买房屋的金额。

  如果一家四口人购买50平方米的房子(人均不到15平方米),那这4人都可在绍兴市区落户。

  2.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经市人事部门确认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细则:新引进人才是指2008年及以后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创新人才;购房者是新引进人才的,享受有关政策需到绍兴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新引进人才证明”。

  3.政策规定: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细则:职工购买存量房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出具契税证和房屋所在地相应的房管部门签具“已在案”字样的购房合同(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分别到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房管部门办理,其他区域到市房管处办理)。

  4.政策规定: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细则:对原规定的第二次购房间隔5年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作了调整,但贷款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5.政策规定:对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细则: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财政贴息如何操作,因涉及低收入家庭如何认定、具体办法在起草中等原因,需以后明确。

  6.政策规定:凡在市区企业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交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发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房屋的租金。

  细则:职工需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本人自住房屋房租,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经市房管处备案的房产中介机构鉴证的租房协议以及房屋所在地相应房管部门(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分别到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房管部门办理,其他区域到市房管处办理)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租房完税发票可到所在地街道或地税部门办理。

  7.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细则:从2008年10月24日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个人(不限绍兴户籍)购买市区(包括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生态产业园区)普通商品房的,享受政策时需提供房屋所在地相应房管部门签具“合同已备案”字样和标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的购房合同(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分别到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房管部门办理,其他区域到市房管处办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享受该项补贴。

  补贴范围包括随房购买的阁楼和车库(如阁楼面积反映在房产证正页,且主房面积与阁楼面积之和大于144平方米,则不属于普通商品房,不享受该项补贴)。

  对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在2008年10月24日及以后的属于普通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拍卖余房、城中村改造房,视同购买普通商品房享受财政补贴。

  对拆迁安置房超安置面积标准以商品房价格自行购买部分,超过部分面积低于144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政策享受该项补贴。

  8.政策规定:已实行的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今年内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的,可自主选择,申请契税、印花税补贴或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两种政策补贴中的一种。

  细则:从2008年10月24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如符合住房商业性贷款贴息条件的,可自主选择财政补贴或财政贴息中的一种。

  原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到今年底止,办理贴息申请期限到2009年3月底止,逾期不再受理。如提前归还贷款,且住房商业性贷款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两年的,根据原规定其已享受的财政贴息仍应全额缴还。

  9.政策规定: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对市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细则:从2008年10月24日起(以房屋所在地相应房管部门签具的房产交易鉴证时间为准,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分别到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房管部门办理,其他区域到市房管处办理),对绍兴市区(包括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生态产业园区)范围内个人之间普通存量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买卖,在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后,凭契税及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他完税凭证可享受该项补贴。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属非税收入,不列入补贴范围。

  10.政策规定:对购买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细则:暂停收费执行的时间界限为2008年10月24日,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上房屋所在地相应房管部门(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分别到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房管部门办理,其他区域到市房管处办理)标注的“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买卖存量房的,以买卖合同上房屋所在地相应房管部门(袍江新区、镜湖新区范围分别到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房管部门办理,其他区域到市房管处办理)签具的“房产交易鉴证时间”为准。

  买卖存量住房,由于该2项费用由买卖双方各半承担,因此,买卖市区范围内普通存量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对买卖双方都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其他有关问题的政策口径: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政策措施(包括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首次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等)中“首次购买”的执行,以个人出具的“诚信承诺”凭证和盖有房屋所在地相应房管部门签具“无住房产权登记在案”章的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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