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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
2013-10-29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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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变化

  1、原规定: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判断纳税人的标准。

  独立核算的条件:

  (1)银行开户

  (2)独立建账

  (3)独立计算盈亏

  与是否属于法人没有关系。

  2、自2008年起,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法人企业作为所得税纳税人,法人企业所属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一律由法人企业汇总缴纳。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四、纳税人的分类

  1、居民企业。

  (1)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2)按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1)按外国(地区)法律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例1、美国花旗银行在天津设立的分行属于实际管理机构还是机构场所?

  答:机构场所。

  例2:上述分行从中国筹集资金1000万美元转贷给英国甲企业,取得利息200万元美元,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是否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答:以支付地作为来源地判断标准,属于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外国(地区)法律设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20%(减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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