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切换城市]
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学苑 > 法规政策
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实施办法—涉及范围
2013-10-28 法规政策
分享到:

  第二条投资项目(用地类)

  1.新入区项目须符合如下标准: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产出密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密度不低于15万元/亩。

  2.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区内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要求。重点鼓励: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及现代物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等。

  第三条总部经济项目(非用地类)

  是指生产类企业、商贸物流类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总部,工商与税务已纳入区内管理,且年缴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条高新技术项目

  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工商与税务已纳入区内管理。

  第五条具有规模、带动效应的项目

  是指区内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投资,或国家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巨大、产业集聚带动效应明显,且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项目。

  第六条招商引资中介人

  是指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成功推动项目入区投资的直接介绍者。其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单位。

(免责声明:此域名下的内容以及本文内容均为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邮箱:27652307#qq.com (把#改成@),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分享到:
上一篇: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罚则 下一篇: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