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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心城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下月起实施
2013-10-14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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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东营市中心城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是指在本市中心城范围内,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包括政府和社会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等,适用本办法。《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其闲置土地、厂房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城市管理部门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可组织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根据《办法》,城区内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确需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停车场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另据了解,经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免费停放,确需临时停放车辆的拥挤路段,向社会公示后,按差别化费率实行收费限时停放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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