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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共赢:摆脱治理困境化解文化冲突(下)
2015-09-15 智能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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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共赢,文化冲突

      合作妥协打破公司治理困境


  雷士事件表面上表现为创业团队和PE之间的矛盾,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结构寻求再平衡的一个过程。围绕该事件展开的种种激烈的对抗,本质上还是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围绕控制权、决策权的非合作博弈,是公司治理上委托与代理的问题。

  一般而言,创业者在公司的决策权上拥有先天的优越感,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资本的意志。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1985年,因为自己的独断专行,乔布斯与投资方发生矛盾,被赶出自己一手创办的苹果公司。12年后,乔布斯重返苹果公司,一系列的创新才演绎出了“苹果神话”。

  雷士照明的创业者吴长江,虽然曾担任公司董事长,且为第一大股东,但他代表的其实并非董事会利益,而是管理团队的利益。创始人一般都是公司的“精神领袖”,也正是因为这种浓厚的“教父”情结,使他未能完成身份意识和岗位职责的转变,不仅“屡越红线”,甚至不惜站在董事会的对立面。

  参照目前的雷士照明股权结构,吴长江持股19.97%,赛富基金持股18.33%,施耐德电气持股15.67%。而在董事会构成中,投资者拥有四席,而管理团队只有两席,处于下风;加之吴长江强势的个性,以及多年来形成的颇具“内部人控制”色彩的利益关系,都为日后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对于赛富基金而言,最大的败笔是未能规范雷士照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约束创始人的“越界”行为。PE入股一家企业,终极目标是追求高溢价退出,但必要条件是帮助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派驻董事、财务总监等,消除野蛮生长的气息,规范透明运营。以赛富基金为代表的投资方虽然控制董事会,并给雷士照明带来充裕的现金,但并未能对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形成有效约束,某种程度而言,吴长江屡屡“越界”,赛富基金亦有责任。

  如果说吴长江和阎炎的“隔空论战”还停留在口水仗的层面,那么经销商逼宫、工厂停工等实质性举动,则是力挺吴长江、驱逐投资方的“玉碎战略”,这些举动将雷士照明逼到生与死的十字路口。这也引出了公司治理上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至上,但谁能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归属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与核心。在“国美事件”中,职业经理人陈晓和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黄光裕家族反目成仇,理由正是黄氏家族的利益不能代表国美电器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因此陈晓的对抗才具有正当性。在雷士事件中,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大股东(控股股东)虽然拥有事实上的控制权,但不存在特殊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当按照“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不能置其他股东的意愿于不顾。

  无论是创始人吴长江,还是投资者赛富基金、施耐德,都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也决定了当发生激烈的利益冲突时,双方的最佳选择是保持克制,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条件下寻求妥协、沟通。

  回归本业提高融资议价力

  上海宇博投资谘询总经理陈宏烈指出,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即市场派与公司派之间如何达成合作是一门大学问,往往各自的目的不同,角色不同,利益的考量也自然就不同。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市场派就上门来;但当企业经营有成,已有充裕的现金流时,也恰是市场派该退出、获利出场的时机,毕竟,还有更多需要资金的公司仰赖市场支持,因此,提高融资能力成为经营者当务之急。

  “融资难,融资好难!”这句话经常听到企业经营者挂在嘴上。某银行主管信贷的经理在谈到中小企业融资时指出,目前银行更重视企业经营是否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营运能否正常、连续。陈宏烈建议企业经营者回归到本业的经营,增加现金流和获利,提高融资和议价能力。因为往往投资机构在做企业估值时,最常用的方法是本益比估值法,即以前一年经审计后的获利5至8倍的水平。按宏昌电子(603002)招股说明书公开讯息,在2007年改制时,引进投资机构参股,即以2006年净利润的8倍本益比作为估价基础。

  因此,融资能力对一个企业长远发展是重要的核心要素,往往钱生钱,钱滚钱,企业经营的现金流,若没有本钱是无法生成的;如何改善企业经营体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向银行融资,或引进投资机构,吸引战略投资和策略联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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