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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业补贴细则
2013-09-10 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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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我市于昨日下发了《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自谋职业扶持金、摊位租赁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整合,并将补贴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提高到5000元。


    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创业补贴,是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以下三类人员享创业补贴:
    1·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其中,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

    上述人员申领创业补贴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二是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2年内终止创业将退回补贴

    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经营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创业补贴扶持期限为2年,扶持期限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如果创业人员在领取创业补贴后2年内终止创业,应按剩余扶持月数退回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

个体招用困难人员每人补611元

    我市昨日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013年社会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每人每月524元,个体工商户招用每人每月411元;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关于补贴范围和条件,《通知2》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用人单位还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根据测算,2013年社会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每人每月524元,个体工商户招用每人每月411元;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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