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边界在哪里?
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涉及新型的、非传统的侵权形式,第一起案件涉及情节抄袭,第二起案件涉及字幕侵权,判例将对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无意对案件本身发表评论,只想探讨在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权利边界越来越大的今天,怎样才能不侵权。
《版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实体的产品才拥有版权,无形的思想不拥有版权。你有了一个想法,这个想法是没有版权的,你不能因为其他人也有类似的想法,就控告他们侵权。
但是,如果你把这个想法写成文字、谱成歌曲、拍成影视,总之让其具有实体形式,事情就不一样了,其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这些实体产品,就是侵权。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行为,如果规定思想也受版权保护,他人的想法不得非法使用,将禁锢人类思考,从而影响创新。
可是,现实生活中,有时你很难分清楚,想法与实体产品的区别。让我来举几个例子。
(1)朋友聚会的时候,有人说了一个很好笑的段子,你一下子就记住了,第二天又说给其他人听。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2)某广告有一句很妙的广告语,你原封不动地、或者略加改动地把它用在自己的作品里。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3)你很喜欢某首流行歌曲,把歌词抄在笔记本上,请问你有没有侵犯版权?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可以一口气说下去。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你使用了他人的内容(实质是使用了他人产生的想法),这算不算侵权?如果你说,上面的例子都是个人合理使用(fair use),没到《版权法》追究的程度,那我改一下,假定当事人把内容用于商业产品,并广为传播,比如把笑话编成书出版、把他人的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里、把歌词做成lrc文件放在网上供人下载,版权法要不要追究?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指数式扩大,而传播成本却急剧下降,这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造成权利人倾向于追究"引用内容"引发的侵权,而根据目前的判例,法院很可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求。所以,思想实际上是受到现行《版权法》保护的,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想法,你有很大机会追究对方的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美国有电视剧《老友记》,你能不能照着拍一部三男三女的都市言情喜剧?韩国有一个歌手比赛节目,你能不能模仿搞一个中文版的《我是歌手》?你自己动手,为最爱的电影写了一个剧本,详细到每一个分镜头都做了精确的记录,或者你把每句对话都听写下来,变成了字幕文件,你能不能把它放上网?......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目前的答案是不能。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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