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管无良微商?
假货、欺诈行为搅乱了大陆微商市场,虽然大多数消费者的荷包与精神只受到“微创”,但却重创了消费者对微商模式的信任,也束缚了微商这块新兴电子商务合理健康的发展。虽然微信曾“自救自纠”如发布限制人数、处理举报投诉微信号等举措应对微商乱象;但法律制度的跟进,大陆政府引导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才是对这块市场发展最大的支持。
以维权而言,拿周梦晗事件为例,事发后有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甚至报警,被以“案发不在本地,应由周梦晗发货地的郑州警方来处理”为由拒绝。假设郑州警方能够受理,笔者认为,由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起刑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虽然众多受害者通过网路对其行为口诛笔伐,但要在现实中纠集起这一大群个体购买金额不多、散落在全大陆范围内的受害者来取证,真的很不容易。微信行销门槛低、谁都可以随时随地发布,受害者跨界甚至跨国的特征,使这种行销行为成为一种监管难题。
从法律制定来看,大陆并非没有针对网路行销的法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大陆工商总局出台的《网路交易管理办法》,都试图对此作出界定。但策划跟不上变化,面对微信行销这种更新业态、更低门槛的交易行为就捉襟见肘了。对于微信以及其他形态的电商模式,大陆法律应当打破属地管辖的限制,探索一些更有利于电商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
曾经有人提出,由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建微商投诉中心,微商资讯发布者未经资质审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发布交易资讯,同时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网路平台方式购物产生纠纷后的专业仲裁组织机制,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的解决。
针对化妆品微商销售,目前全国工商联的直属机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对合格的化妆品微商颁发从业资格证书,而旗下的微商联盟网站可以提供微商认证查询该些证书的真实性,但只是起到行业自律自保的作用,将该从业资格证书作为一项重要考评依据还有赖于大陆出台微商管理规范。
上述做法虽然也被质疑,但有努力在做总比听之任之强。
同时,朋友圈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别拿网路的虚拟性、隐蔽性当成法律的“避风港”,网路上对违法犯罪的打击不应该是真空,消费者的实体权利、社会经济秩序在网上应当得到延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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